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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原深圳市**公司保安员,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许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公司保安员,许某某与吴某某是同乡兼好友关系,陈某某系许某某和吴某某所在工作部门的队长。2019年5月3日,许某某与陈某某因福田区**安保工作安排问题发生矛盾,陈某某以队长的名义停止了许某某的工作,导致许某某当天没有工作收入,许某某对此心怀怨恨。事后,许某某将事情经过告诉了吴某某。

2019年5月4日7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许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高新园地铁站D出口旁边共同乘坐中巴车,准备前往福田区**上班时,许某某发现被害人陈某某也坐在中巴车副驾驶后排的座位上,便心生报复意图。此后,许某某趁着陈某某不备,突然来到陈某某座位旁边挥拳击打陈某某面部。吴某某发现许某某动手后,处于同乡情谊以及对陈某某处理方式的不满,也上前帮忙用手击打陈某某后脑。陈某某在躲避两人殴打的过程中,左脚触碰到座位旁边发动机水箱上焊接的钢管,造成其部分脚趾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在广东省韶关市**公安检查站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许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三万元,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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