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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郑某甲等12人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现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4日,同案人许某某(另案处理)受“安某某”指使,由“安某某”出资后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中心写字楼**栋**室成立工作室,同时吸纳同案人林某甲、郑某乙、陈某某、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黄某甲、章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为团伙成员,诱骗国外及中国台湾地区不特定人员到境外MetaTra****(以下简称M****)交易软件上投资。

交易软件上投资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同案人许某某负责组织人员、租赁场地、分配作案所用的手机、手机流量卡、电脑等,同案人林某甲担任莆田业务员组组长、同案人郑某乙担任广东浙江业务员组组长,各自负责管理和培训组内的业务员,同案人陈某某、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黄某甲、章某某、谢某某、徐某某、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担任业务员。诈骗方式如下:每名业务员各自包装人设冒充中国香港地区的高端成功人士,在境外FACEBOOK、Badoo、Twitter等社交软件上添加国外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不特定好友后引导被害人添加业务员各自作案专用的LineAPP账号,由各业务员根据话术套路与被害人培养感情,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谎称自己在该M****软件上投资获利,引诱被害人到www.wan****.com网站上注册账号并到M****软件上投资入金,致使被害人无论输赢均无法提出款项以骗走被害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4日至4月27日,同案人陈某某使用Line账号“dearcind****”冒名“林某乙”以上述方式骗取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被害人吴某某2009美元、新台币7.1万元,折合人民币30774.35元;

2、2020年4月26日,同案人郑某丙冒名“林某丙”以上述方式骗取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被害人魏某某新台币6.1万元,折合人民币14422.17元;

3、2020年5月4日,同案人郑某丁使用Line账号“lamshine****”冒名“林某丁”的香港人,以上述方式骗取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被害人黄某乙新台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23600元。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未参与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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