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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串通投标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0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8 月8 日,宜昌市点军区五龙阳光安置房小区商业ABC、幼儿园、村民活动中心及地下车库工程一标段施工项目在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借宜昌市**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对该工程进行围标。最后,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是39580340.15元。中标后,许某某以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组织施工管理,并按照中标价的2%支付工程管理费。经湖北中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项目预计净利润为2899376.64元,许某某缴纳给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费为1020220元。案发后,许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招投标资料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扣押的违法所得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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