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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串通投标案)_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5********,初中肄业,系湖北*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为取得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湖滨大道**段道路工程项目中标资格,先后借用江西***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国际建筑有限公司资质参加上述工程投标,后江西***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881.358932万元,上述项目后由许某某负责承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日,许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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