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1********,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10月的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为防止交警查处,拨打路边办假证广告上的电话从他人(身份信息不详)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姓名为其本人的拖拉机驾驶证。2020年6月25日被东海县张湾派出所查获。经鉴定,该拖拉机驾驶证系伪造。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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