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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8时40分左右,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滨县期思镇王营村路段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刮碰到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淮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赔偿吴某某近亲属2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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