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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街**小学对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区往壬田镇方向行驶,19时25分许行驶至206国道1961KM+200M处壬田镇下街村双巴岭路段时,摩托车前部与由左向右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在中间机动车道靠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7日8时许死亡及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25日,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9月30日,许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30万元,被害人杨某某家属对许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事故发生后许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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