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4时3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以85km/h-87km/h的速度沿晋江市深安线自东往西行驶于中间车道,至**镇**村路段,临近发现行人颜某某推人力车自左往右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刹车向右打方向避让不及致小车前部碰撞颜某某和人力车,造成颜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颜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合死亡。经晋江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颜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报警并向出警民警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被害人颜某某家属达成调解,赔偿颜某某家属人民币431184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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