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现住原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0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粤K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茂名市茂南区城南路茂名市救助站东侧路段时,与步行过马路的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许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谅解。鉴于双方矛盾已化解,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适用和解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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