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村,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1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豫QB****号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到沙河店镇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河乡八里许村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韩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韩某某死亡、摩托车乘车人韩某某妻子张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许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张某某构成九级伤残。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许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事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发后,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许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80000元;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317772.77元。许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后,许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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