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0日16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牌号为苏J****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台市**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2KM+790M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某,实施右拐弯过程中,影响王某某行驶,导致王某某摔倒受伤。事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向110和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治疗无效,王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