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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罗俊,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操作规范与王某某交替驾驶许某某所有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4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324线K2408+850米处时,与前方正在左转的刁某某所驾驶的辽******号小型轿车左侧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许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刁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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