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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社区**街**巷**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7时10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黑A****7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兰西县正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经通粮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过程中,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兰西县**乡**村驾驶人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望江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韩某某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韩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许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方,得到被害方谅解,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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