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不诉〔2014〕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5281993********,家住富平县**镇**村**组。2014年5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9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无证驾驶装载机在富平县庄里镇侯山村“群兴石料厂”门房北200米处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的樊某某相撞,致樊某某当场死亡。经富公交重认字[2014]第017号认定书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樊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在发生事故后,委托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群众报警后,民警达到肇事现场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已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共计45万元,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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