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19年5月23日驾驶号牌粤G86****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施某某由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往**镇**村行驶。13时许,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致使被害人施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施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人民币16万元,被害方对许某某予以谅解。
2019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扣留的肇事车辆粤G86****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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