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许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0月30日,许某某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粤P6****小型轿车从惠东县大岭镇往梁化镇方向行驶,行至惠东县S259线210KM 300M时,车辆偏离机动车道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与同方向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渝FM****两轮摩托车发生相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经送惠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黄某某符合因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许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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