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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许河乡,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09月0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兰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2日21时57分许,许某某(男,46岁) 驾驶其弟妹裴某某的豫B*****小型轿车, 沿兰考县中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三义寨乡贾堂路口西500米处, 将前方同方向路面行人朱改革(男,30岁)撞倒,朱改革因颅脑损伤死亡,豫B*****小型轿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有B2驾驶证,案发后,许某某及时拨打了“120”“11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0000元(除保险公司赔付的61万元外)。受害人家属对许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许某某的责任。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许某某在事发后积极救助伤者、投案自首,又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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