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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枝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与其妻子王某某(女,殁年52岁)将从农田所采摘青菜装上其“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准备销售给菜贩。许某甲驾驶摩托车载上王某某,沿枝江市***镇***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地段时,遇许某乙驾驶鄂0*****7号东风1404-5农用轮式拖拉机( 收割机) 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段,因许某甲未让其右侧道路的收割机先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现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因车祸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乙负次要责任,王某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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