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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居民身份证5326281980********,1980年**月**日生,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富宁县**镇**组。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3时57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湘*****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从广东往郴州市方向行驶,行至宜章玉溪镇**村十字交叉路段时,因未注意避让行人,与王某某相撞,造成行人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许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投案自首并赔付死者家属618876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案发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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