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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0********,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内蒙古**院绘图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许某某驾驶蒙E*****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牙克石市青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松路与工业大街T型交叉路口处由南向西行驶过程中,左转弯时未能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并且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在工业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飞鸽牌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8月28日,经牙克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9月12日,经牙克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许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许某某系初犯,事故发生后许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且得到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1、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曹某某证言;3、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牙克石市通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意见、牙克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牙克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许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其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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