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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祁阳县**镇瓷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4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粤******小型轿车途经祁阳县黄泥塘镇一居委会地段时,占道未靠边且做驾驶无关的事情,与在弯道对向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许某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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