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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兴印,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6月13日22时许,许某某驾驶渝C3****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夏某某,从重庆市合川区往北碚区水土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北碚区碚金路屋基村路段时,因许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从道路右侧护栏缺口冲下道路,造成车辆受损、夏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后归案。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夏某某符合胸腔脏器死亡。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所检验:渝C3****号二轮摩托车行驶、传动、转向、制动系统均有效。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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