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小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从漳州开发区白沙社区方向沿南滨大道往厦大附中方向行驶,至南滨大道与寨山6号路交叉路口时,碰撞到前方从路左侧往右侧横穿道路的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现场拨打电话报警,主动向出警民警投案。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颈部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许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0000元,并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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