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40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号,现住址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期**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14日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7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号黑绿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朝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东路与振兴南路交叉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芦某某驾驶的捷安特牌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肇事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到达现场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跟随救护车赶往医院,在交警支队大通大队主动交代了事故发生情况。当日20时被害人芦某某经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5月20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芦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2020年6月8日经淮南市**队**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淮南市**队**队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许某某与被害人芦某某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于2020年5月22日已付清全部赔偿金人民币340000万元,被害人芦某某亲属对许某某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调解协议等书证;证人徐某某、芦某泉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许某某系初犯;肇事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亲属明确表示对许某某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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