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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晋K*****/鲁R****挂号半挂车沿德惠市S001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220公里100米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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