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道**村**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晋K*****/鲁R****挂号半挂车沿德惠市S001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220公里100米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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