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路**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16日至3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24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湘L3****”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桂阳县黄沙坪镇“黑骑士轮胎店”空坪处驶入桂嘉公路时,与段某某驾驶的“湘L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段某某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许某某用自己手机拨打了120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11月2日,许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外,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人民币80000元,保险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赔付给被害人近亲属金额共计530688.1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并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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