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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朋友聚餐后,驾驶刘某某的湘******小型越野车搭载郑某、刘某某等人回桃源,行驶至桃源县**道**路路段时,遇熊某某驾驶的湘******电动三轮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因许某某疲劳驾驶,导致该车撞上三轮车车尾,造成熊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郑某拨打"120"、“110”,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随救护车送熊某某到挑源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事发经过;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全部履行,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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