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5月23日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庄河市**镇政府担任企业办副主任、安监站站长时,负责本辖区工业企业相关事务,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指标任务,许某某联系了辖区内大连**制鞋有限公司、大连**服装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让其申报“小升规”企业,并由自己负责申报这项工作。在申报过程中,许某某找到时任大连**铸造有限公司的会计张某某分别给这两家企业制作了虚假的“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并自己通过小广告联系刻印了“庄河市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所”的公章,加盖在为两家企业制作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表上,随即将印章销毁。申报的三张表及其他材料后经各级统计部门审批,这两家企业均达到“小升规”企业的规模。2018年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财政局和大连统计局联合下文,对辖区内上年度规模以下的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资金奖励为5万元。由于庄河市**镇申报的这两家企业已通过了审核,国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庄河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账户上,该局还未将国家奖励的资金发放给大连**制鞋有限公司、大连**服装有限公司时,国家统计局对地方上报的“小升规”企业进行抽查,当时就抽查了这两家企业,发现了这两家企业申报时作假,后奖励资金一直还在庄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账户上,未发放给这两家企业。
另外,在公安机关还未刑事立案时,许某某向庄河市纪委就此事作出说明,主动承认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良好的悔罪态度。目前,许某某身体健康状况不好,身患多种疾病。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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