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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太仓市*甲培训机构员工,住太仓市**镇**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太仓市*甲、*乙、*丙等培训机构工作期间,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其工作时获取的公民信息提供给其他培训机构使用,共计11226条。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太仓市公安局的苹果X手机1部,由太仓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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