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知产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5日至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至2019年3月间,陈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设立范特西视频网站,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收取会员费和销售捆绑广告的方式,通过范特西视频网站传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流浪地球》、《湄公河行动》、《西游记女儿国》等多部影视作品。经查,陈某某等人通过范特西视频网站传播的侵权影视作品视频文件数量为1290份,收费会员数为1413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受陈某某雇佣,从事范特西视频苹果手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维护工作,参与了陈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的活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9年3月10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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