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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保险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2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下旬,苏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许某某,通过购买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险,虚构在泰国旅游期间银行卡丢失被盗刷的事实,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诈骗人民币77217.1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许某某有无保险诈骗的犯罪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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