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4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公司**,出生地山东省临沂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房。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3日至6月11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伙同某某于2019年3月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停车场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报案,骗取**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维修理赔金共计人民币10800元。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9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查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维修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