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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0年10月1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后于2012年1月5日至2018年4月26日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本金人民币67562.4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案发后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85250元。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许某某家属已将所欠信用卡本息全部清偿,本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确有悔过表现,且许某某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三家单位为民营企业,根据2019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及2020年4月7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有限公司系我市盘活双停企业领导包保单位之一,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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