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性,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市**镇**村**号,现住河南省**县**镇**小区,居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7月6日刑拘在逃。2020年1月14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5月,时某某(已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时某某之妻)一起办理信用卡用于生意周转资金,许某某同意后,时某某向**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司某提供了夫妻二人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司某带着时某某、许某某到中国银行**支行为时某某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278860********、授信额度为15万元的白金信用卡,为许某某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278857********、授信额度为15万元的白金信用卡。时某某持有和使用以上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285300.16元。
2013年9月,时某某、许某某在庆城县**乡开办**幼儿园期间,二人以做生意需用银行卡周转资金为由,诱骗该幼儿园老师沈某某用其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支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59066224********854568、授信额度为3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后,时某某持有和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254877.12元。
2013年11月,时某某向司某提供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相关资料用于申办信用卡,司某带时某某、许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支行为许某某申办了一张卡号为52404700********、授信额度为5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时某某持有该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30.37元。
2014年3月,时某某让司某为许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46375800********、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时某某持有该信用卡透支本金94439.55元。
2014年4月,时某某又让司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为自己申办了一张卡号为52404700********、授信额度为3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时某某持有该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80元。
时某某持有和使用以上6张信用卡共计透支本金1434527.2元。其中,时某某持有和使用许某某名下的信用卡3张,透支本金741668.67元。经发卡银行对时某某、许某某多次进行催收,二人多次口头承诺尽快还款,但迟迟拒不归还信用卡欠款,后二人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工作人员催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某某提出办理信用卡时许某某同意,许某某供述办理信用卡的目的是为了其夫资金周转,其名下的3张信用卡申领后由时某某持有和使用。虽然许某某在得知信用卡逾期后未及时督促时某某归还,共同以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但二人事前是否共同预谋、事中是否共同实施恶意透支行为,透支的资金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均无证据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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