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051973********,小学文化,无业,住台儿庄区**街**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台儿庄区**路**村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儿庄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许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5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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