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75********,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曲周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号小型轿车,沿广平县南常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牙线交叉路口东侧50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平时表现良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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