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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0********,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有限公司股东兼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高新区**路**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2月25日被湘潭市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罚款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因赌博于2013年7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罚款伍佰元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维新,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小型轿车沿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板六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25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2.2987mg/100ml。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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