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25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现住政和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独自在政和县**路**号的家中吃晚饭并饮酒。同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城关**路沿**路往**庄**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政和县**路**门口路段被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5.6mg/lOOml。
2020年6月2日,许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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