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住芜湖市弋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皖******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弋江区**路由*向*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路**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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