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2********,汉族,高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城关镇北关街**号**号楼**单元**室,住址: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8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25分许,许某甲驾驶陕J****3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延安市新区轩辕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区轩辕大道与韶山街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1893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许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9mg/100ml。
本院认为, 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许某甲在归案后积极认罪,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许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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