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83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弋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12时56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赣EDY****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镇南西路58号地段时,碰撞前方同向直行的由潘某某驾驶的浙G45****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使浙G45****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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