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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62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皖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包河区**街道**社居委******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处理。鉴于许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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