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E****4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锦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锦华西街铁路桥附近路段时,被高平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