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社区文昌**号,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社区文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轿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沿江路由窑湾往一大桥方向行驶,至沿江路与朝阳街交叉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许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3mg/100ml,随后依法提取其体内血液样本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01.3833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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