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地区**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9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驾驶粤SJ****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横沥镇振兴路河畔花园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0.68mg /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物证涉案车辆,户籍材料等书证,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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