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景洪市是景仑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景洪市勐罕镇景仑线K25+6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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