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生于1985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5********,汉族,中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57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红古路龙海十字向西100米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发现查获,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民警遂将其带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许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酒精含量低,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