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山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21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蒙K5****号小型汽车沿包头市青山区沿阳光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兵工路与阳光道交叉口北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中乙醇含量83.8m g/100m1, 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综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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