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21985********,汉族,高中,博乐市**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县**镇派出所,住新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依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7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乐市红星路由向北南行驶至红星路与友谊路十字路口向南5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2020年12月13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许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分,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许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许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行为,对许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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