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井研县**镇**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3时59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号牌苏******小型轿车从井研县城区阳光花园方向往西门广场方向行驶时,途径井研县胜利街路口被井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民警挡获检查。经对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现场检测结果为113mg/10Oml,后民警将许某某带至井研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所鉴定,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9mg/100ml。事发时,许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